预付式消费退款有争议?且看新规如何解答

   2025-08-13 kongyu650
核心提示:首先,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

首先,根据《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轮滑俱乐部会员服务协议》中一经开卡不予退还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其次,《解释》第十三条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再次,合同解除后折扣金额是否返还,需要根据返还预付款是否因消费者原因提起进行判断。《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服务或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商品或者服务打折前的价格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因此,张女士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应按照300元每节的标准扣除已经上课的课程费600元,剩余课程费为9400元。

最后,《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请求返还剩余预付款,经营者主张消费者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已经赠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预付式消费合同标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退款原因等因素,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是否支持经营者主张作出认定。就本案赠送的轮滑鞋和护具,因轮滑鞋和护具已经实际使用,无法作为赠品二次使用,在不适宜返还的前提下,张女士应折价补偿赠送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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