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金属冶炼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