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装电动车至超标时速(100km/h)是否涉嫌违法?车辆改装者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尤金堂:将电动自行车改装至超标时速已涉嫌违法,车辆改装者可能面临多重法律责任。车辆改装者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如罚款、收缴车辆)、民事赔偿责任(如因改装导致事故的损害赔偿)、刑事责任(如过失致人死亡或其他犯罪)。
根据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标准,合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以下标准: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等指标。
即将实施的新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较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相比,其安全与防篡改要求全面升级:
1.整车质量更严格。铅酸电池车型≤63kg,其他类型(如锂电池)≤55kg,轻量化设计成趋势。塑料占比≤5.5%(电池外壳计入,但轮胎、电路板等除外),推动材料环保化;
2.防篡改技术强制要求。电池与充电器互认协同:必须匹配品牌、型号、电压方可充电/放电,杜绝第三方改装。控制器锁定:禁止多电压兼容、升压电路,过压自动断电,剪线、解码器破解无效。限速不可调:最高设计车速仍为25km/h,超速时电机自动断动力;
3.新增“北斗+4G/5G”智能监测。商用电动自行车需强制安装北斗模块,实时上传位置、电池状态、超速告警等数据。个人用户可选配,但车辆需预留接口。无论是即将施行的新国标规范,还是现行国标规范,在车速标准上都有严格地控制。
司法实践中,涉事电动两轮车的属性需经司法鉴定,这是责任认定的重要因素,但超标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范畴仍存争议。基于此,改装者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若涉事地区对改装电动车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相关部门可依据地方性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改装者的责任需满足“过错-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要件:改装者明知提速等改装会增加风险,仍实施改装并放任他人骑行(过错);改装导致车辆严重超速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行为);造成骑行者及乘坐人死亡(损害结果);且改装后的超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果关系)。若骑行者或乘坐人明知风险仍骑行,可依法减轻改装者责任。此时,改装者需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刑事责任:目前,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尚未作出责任认定,有关部门也未对改装后的“电动两轮车”的属性作出鉴定。事故发生前骑行者骑行改装“电动两轮车”时,其父亲是否知情,是阻止、还是放任等意思表示状态,对改装者的刑事责任定性与否及如何定性至关重要。
若系骑行者父亲指使骑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案造成两人死亡结果,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但因法律、行政法规中对超标电动车应属机动车的认定尚无明确规定,故司法实践中对以鉴定的方式确定其有“机动车属性”,进而认定交通肇事类犯罪有争议,但不排除依据进一步的调查构成其他过失类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但这受骑行人在骑行时对改装的电动车骑行风险是否知情等因素的影响。
2.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需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哪些规定?改装车辆家长是否需承担监管失职责任?
尤金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高一学生通常为15至16岁,若未达到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即使年满16周岁,若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改装后的超标车辆(时速达100km/h),因其不符合国家标准,仍属违规行为。
涉案车辆为骑车者家长所有,如家长明知车辆被改装,仍允许未成年人驾驶,需承担监管失职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高一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下),家长作为监护人,未阻止未成年人驾驶改装车辆,未尽到“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义务,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如何从法律和监管层面遏制非法改装电动车的行为,从源头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尤金堂:第一,建议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明确改装的“高压线”。修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非法改装”的具体情形(如解除限速、加装超标电池、改变车辆结构)及对应的处罚标准(如罚款金额、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及时填补上位法的不足,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增设“改装配件销售禁止条款”,禁止商家或个人销售用于改装的超标电池、解除限速的控制器等配件,切断改装的“源头供给”。
第二,多部门协同监管。建立“工信-市场监管-交通-应急”协同机制:工信部门负责监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禁止生产不符合“新国标”的车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销售环节的非法改装行为(如品牌店私自加装超标电池),并对改装商家实施信用惩戒;交通部门负责查处骑行环节的超标车辆,依法扣车、罚款;应急部门负责监管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防止改装电池引发火灾。
第三,建立“事故反查”机制,让改装者“买单”。可以借鉴上海警方的经验,对涉及电动自行车的重大事故(如死亡事故),强制反查车辆是否存在改装行为,若确认改装,依法追究改装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死者家属)及刑事责任(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事后追责”机制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让改装者意识到“改装不是小事,出事要担责”。
第四,加强宣传教育,减少“改装需求”。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宣传改装电动车的危害(如时速过快导致失控、电池过载引发火灾),让车主认识到“改装一时爽,出事悔断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