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出台车位新规!禁止只售不租!

   2025-08-01 uuys1010
核心提示: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以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停放汽车需要为基本原则,根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公平、公开地开展租售活动。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以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停放汽车需要为基本原则,根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公平、公开地开展租售活动。对拟购买或租用车位、车库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是指建筑区划内可售车位、车库套数与房屋套数的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车位、车库销售过程中,房屋套数按以下规则计算:(一)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按1个产权登记单元为1套计算;(二)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的,以产权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为1套计算(尾数不计,产权登记单元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套计算)。 


若是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应根据住宅、非住宅的车位、车库规划配置情况以及可售车位、车库的数量情况,按比例分别计算住宅及非住宅房屋的可售车位、车库数量以及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并在各自数量范围内分别进行销售。


根据项目可售车位、车库配比情况,车位、车库销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小于等于1:1的,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二)可售车位、车库配比大于1:1的可按以下流程依次进行两轮销售。1.第一轮销售。每套房屋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第一轮销售时间应不少于180天。2.第二轮销售。第一轮销售结束后,建设单位在保证本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相应购买或租赁一个车位或车库的前提下,可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开展第二轮销售。建设单位应制定第二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公示。第二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应说明本建筑区划内可售房屋和可售车位、车库套数情况以及已售、未售套数情况,当前可以出售、出租的车位、车库数量等情况。第一轮未购买车位、车库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单套房屋业主当前持有不超过1个车位或车库的,可在第二轮销售中增加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





销售时间满3年

可将剩余车位

面向项目全体业主销售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从项目首份车位、车库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计算。如项目车位、车库分期销售的(两个或多个地下室车位、车库分别取得现售备案证书的视为分期销售),销售时间以最后一期车位、车库首份车位、车库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计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销售时间已满3年的,建设单位在扣除按规定计算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的可售车位、车库后,可将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进行销售,业主可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车位、车库。本轮销售应优先满足未购买车位、车库业主购买1个车位或车库的需求。建设单位应参照相关要求制定本轮车位、车库租售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完成公示。本轮销售中,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由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调整制定。商住混合用地开发项目不再划分住宅及非住宅可售车位、车库数量范围,按上述方式为建筑区划内未销售房屋预留相应数量可售车位、车库后,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车库可面向项目全体业主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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