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长期以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某电子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原告某电子公司作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发明专利权利人,主张被告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多款无线路由器,在用户使用时再现了专利全部技术方案,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济南中院审理后认定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0万元。此案不仅破解了“终端用户触发实施”模式下的侵权责任认定困境,更以司法裁判护航技术创新,为网络通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彰显了我国强化知识产权实质保护的坚定导向。
据案情介绍,原告某电子公司的专利涉及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原告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制造、销售的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并且销售范围广、销量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本案中,业务用户使用被控侵权的路由器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方案,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法院方面表示,发明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组成部分,是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保障。在网络通信领域,为了更好地表达出发明的实质技术内容,绝大多数发明创造只能撰写成为需要多个主体参与实施的方法专利。这些方法专利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都是以软件的形式安装在某一硬件设备中,由终端用户在使用终端设备时触发软件在后台自动运行。实质上,该专利方法早已在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过程中得以固化,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制造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直接导致了专利方法被终端用户所实施。本案确立了涉及网络通信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标准,体现了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实质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
记者:李震 编辑:曹梦佳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