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表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依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后,可代理民事案件,是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力量。
结合本案,对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应作如下认定:首先,结合合同目的与文义解释来看,双方约定“律师费”旨在合理填补守约方的维权成本,故应作广义解释,涵盖一切因维权聘请专业法律人士产生的合理费用;其次,从行业习惯与交易惯例来看,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均属合法的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基于诉讼需求选择法律工作者系常见情形;最后,邓某实际支出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费用若不认定为合同约定的律师费,会导致守约方权益受到损害,有违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
本案的裁判体现了北碚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释的严谨态度。通过从合同目的、行业惯例、实际支出等多维度综合考量,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通讯员 别兆俊 王睿 记者 杨雪